Q: 律師您好~
我們位於台南,目前公司承租在一個廠辦大樓中
由於最近來了一個承租公司,公司內部使用鍋爐及瓦斯等危險物品
不時有聞到瓦斯味道,我們擔心會有工安問題
因此想要搬離廠辦大樓,另覓地點
但是由於當初訂立契約時有「若片面中止合約,需要賠償12個月租費,並需回復原狀」
請問律師:
基於管理中心(房東)的疏於管理而中止,有可能不需要賠償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契約的終止或解除,需有終止或解除的事由,且屬於契約明定或法律有明定的情形,才有可能不構成違約。你們是公司承租作為辦公使用,若無約定之事由存在,恐怕逕為中止即屬違約。除非能證明房東另出出租之承租公司,確實已有危害你們的安全,才有可能無需賠償。
另一個方法,可與房東協議合意終止租約,只要是雙方合意,也不成立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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