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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謗罪如何才算成立,要如何提告


昱O 發問於 2006-07-04 | | 商業流通業

Q: 大律師,您好!

幾天前我表姐突然打電話到我家和我爸爸說,我是介入她婚姻的第三者並害他們要離婚,表姊是從她的4歲兒子那聽來,說我和她丈夫一起去大賣場買東西,聽到這莫名奇妙的毀謗,真是傻眼,表姐竟然不分青紅皂白,也沒先與我釐清事實,就和所有家族成員散佈這消息,弄得我身心疲憊,所有人都跑來質問我,我幾乎崩潰的發怒,我還是個尚未出閣的小姐,對這非事實的毀謗,對我父母與我都是非常不公平的指控,請問律師,我該如何蒐證提告,證明我的清白,不讓我的父母為此蒙羞,並要求毀謗我的人,給予應有的精神損失賠償,並給予他們教訓,不要這樣隋便毀謗無辜的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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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我想被稱為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依照社會通念,應該已經足以貶損你的人格及社會評價,所以如果可以證明你表姐真的有類似言行,並且可以確認她是在指謪你是介入她婚姻的第三者,就有可能構成誹謗罪.
證據方面,除非她有制作什麼書面或郵件,可以去蒐集這些資料外,一般還是以知悉這件事情,也就是直接聽到她散布內容的人當作證人.如果是經由你或直接聽到內容的人再轉述知道的人,就無法當作證人.所以在提出告訴之前,必須要先確定有這樣的人,願意出庭幫你證明這些事才行
另外,也可以試著在和你表姐理論的過程中,錄下雙方談話的內容,如果內容可以聽到她承認曾經散布那些足以貶損你人格的言論,也是可以當成證據.不過,在提出以前,你必須把錄音帶逐字逐句標明發話人,謄寫成書面譯文,連同錄音帶提出,檢方才會把它當作證據,以錄音內容進行調查.
至於損害賠償部分,一般是等到刑案經檢察官起訴後,再於刑事程序裡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最後,記得這是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參考法條:
刑法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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