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因為被某人(應是我先生)盜用名義擔任某ㄧA公司之股東以及董事,因為收到一訴訟單 ,該A公司因某些不之名原因被另外一B公司(原告公司)要求賠償大約76萬美金之債務,且A公司之董事長也因不之名原因同意賠償B公司,B公司要求A公司以及所有A公司之股東(5位股東)附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因公司法第9條股東出資不實)
現在官司快要進入最後審判,我想知道,若是我現在才主張我不公司股東及董事(因為公司原始登記資料中都不是我的簽名,且印章也不是我刻印的,(此A公司ㄧ共有5位股東),我有勝算嗎?我需要對我先生或是A公司董事長提告嗎?
請問:
(1)若是一審敗訴,請問原告B公司可以扣押我的私人財務嗎?(含房地產以及帳戶現金)
(2)若是我主張上訴二審,請問是否會被法院駁回呢?還是不論如何都可以進行上訴?
(3)若是可上訴二審,原告B公司仍可扣押我的私人財產嗎?還是要等到二審判決確定才算是結果出來?
(4)若是在ㄧ審敗訴後,二審上訴之過程中,我將名下之房屋賣掉,請問這樣算是犯所謂的毀損債權罪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謹就您的問題,回覆如后:
一、是否主張被冒名:
1、 若您是被冒名登記為公司董事,自始至終您均未無公司登記、公司保證債務…等文件上用印或簽名,而您又不想承受此莫名的債務,建議您須儘速於該民事一審程序中提出答辯。否則,若到二審提出恐遭質疑並有逾時提出之重大風險。
2、 目前最急迫是在民事中提出,至於是否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有加強效果,但不一定要提出。
二、原告何時可扣押被告財產:
原告在訴訟前或訴訟中,均可聲請扣押被告名下財產(包括不動產、薪資、存款、股票…)。故您所提的一審、二審訴訟程序中,原告均可能扣押您的財產。
三、是否成立刑法損害債權罪/民法脫產
刑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罪之成立,係以其損害行為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為其要件,而所謂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自債權人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時起,至強制執行程序完全終結前之期間而言。
故若在原告取得假扣押裁定或勝訴判決…等執行名義前,您對財產所為之處分、移轉行為,不會成立刑法損害債權罪。
但,原告仍可能主張屬民法第244條之脫產行為,而聲請法院撤銷之。
四、敗訴時,可否上訴二審:
一審敗訴者,均有權檢附上訴理由上訴至二審,二審會開庭審理,最後判決上訴有無理由。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供參考。
李慧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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