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公司(有限公司)目前有打算要新增兩位股東,並選其中A股東為負責人,但該A股東去年曾為另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及責責人,在位其間有為公司向銀行申請放款同時擔任連帶保證人,若到時該公司有資金上的問題,那會不會連帶影嚮到我們公司呢?
另外,因原本公司只有一個股東,該股東與兩位新股東有協議,在分紅上除了依股份分之外,同時會拿20%的紅利給原本的股東,做為技術入股的紅利(公司登記並未將技術入股登記),這樣的話,那能否在公司章程上的盈餘分配上先標明,分配時變更對股東的影響另分配20%盈餘給原股東呢?這樣合法嗎?有效益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quote:1aa9a8f055="陳小姐"]律師您好~
因公司(有限公司)目前有打算要新增兩位股東,並選其中A股東為負責人,但該A股東去年曾為另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及責責人,在位其間有為公司向銀行申請放款同時擔任連帶保證人,若到時該公司有資金上的問題,那會不會連帶影嚮到我們公司呢?
另外,因原本公司只有一個股東,該股東與兩位新股東有協議,在分紅上除了依股份分之外,同時會拿20%的紅利給原本的股東,做為技術入股的紅利(公司登記並未將技術入股登記),這樣的話,那能否在公司章程上的盈餘分配上先標明,分配時變更對股東的影響另分配20%盈餘給原股東呢?這樣合法嗎?有效益嗎?
謝謝您的回復[/quote:1aa9a8f055]
陳小姐您好:
基本上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只是以其所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負責,所以負責人和公司的債務是分開的。但是在實務上,如果負責人財務發生困難,會否因為如此而傷害公司,就要看負責人的誠信。您所說的負責人是何種職位,因為公司法第八條所稱的負責人不只一種職位,所以本問題的詳細回答,還請檢具相關資料親自詢問律師,較為妥當。另外同一個股東擔任兩家公司的負責人,必需要解決競業禁止的問題。
至於有關分紅與章程之問題,牽涉股東權益甚大,也請檢具章程等相關資料,親自詢問律師,才能徹底回答您的問題。 朱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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