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律師:
我與人有債務糾紛,欠債權人新台幣210萬元
債權人向法院起訴求償
但債權人在起訴狀求償標的物金額只寫求償新台幣105萬元
(可能是要降低訴訟費用)
我是否可於言詞辯論中主張依債權人求償標的物金額新台幣105萬元,
表示只欠債權人105萬元與他辯論或和解
其效力如何?
請指點迷津
感謝
A:
您好,
這部分要看訴訟標的的範圍而定,若只是就其中的105萬請求,除非有表明捨棄的意思,不然其他的部分,將來還是可以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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