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們好~
我所經營之自行車店於日前接到一封來自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函
內容是告知我們店所販售出車衣為侵權商品....
想請教律師 :
本店開出收據沒記載品牌logo.只寫車衣$900,也沒公權力介入搜證,往後法官如何認定此物為本店售出?
先感謝貴單位律師們能幫我們小市民解惑!
( 並奉勸跟我一樣:在不知情或覺得無所謂的情況下侵權的朋友們.要小心! 不一定被設局也說不定.)
律師
A:
您好:
這當然是證據調查及調據取捨的問題。但除非被告自己承認對方所主張的商品確實是你們賣出,而且是侵權(商標權?著作權?)商品,否則,法官還是要請告訴(自訴)人及檢察官去證明:
1、該商品侵害權利人什麼權利?(包含權利人所主張的權利,已受我國相關法律的保護)。
2、該商品是向您所購買。
所以,光以您所提到的書面,顯然還不足以證明上開事實。
此外,我國我訴訟法並沒有規定所謂的證據,一定要透過法定搜索程序所取得的才可以當證據,但同樣的,不管是書證還是人證,要拿來當作認定被告犯罪的證據,都還是要依據法定程序調查,所以在調查過程中,被告可以依據相關法律主張對方所提出的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根本不能使用),也可以主張證據即使具有「證據能力」,但「證據力」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
以本例而言,如果該書面可以證明是由你的店所開出,似乎就不能主張該書面不具「證據能力」,但接下來就是該收據,到底可以證明什麼事情?而屬「證據力」層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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