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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競爭毀損商譽


劉OO 發問於 2009-04-10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因為同業競爭所以惡意中傷
告訴顧客本公司的產品來歷不明
本人是間接得知


請問:是否可以構成公然侮辱?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1691

A:  您好,本所建議如下:
依刑法第309條之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依第310條之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此,只要意圖散播於眾,而使誹謗他人名譽或侮辱之言論內容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成立本罪,縱本人未直接聽聞該言論,仍成立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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