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在五年前二月收了香港一位客戶的訂金,代為訂購歐洲機器,唯後來客戶本身廠房有問題,機器在當年六月運到香港後未使用即退回,唯客戶尾款也未付。後來得知該客戶因經營不善背負債務,故暫時消失多年,如今客戶突然出現, 並不斷追討當初的訂金。請問,公司可以不理會他的訴求嗎? 訂金沒收合理嗎? 訂金追回有一定的追訴期嗎?如果走上法律途逕,我們有勝算嗎?
A:
您好:
因您並未提及是否有簽定書面買賣契約或有相關之退付款書面約定,如未有相關約定,則依我國民法規定,訂金之返還,並未有短期時效的特別規定,則適用一般時效請求權十五年時效之約定。惟就對方要求返還之同時, 貴公司如有可就對方債務不履行在先而造成損害之主張(如:運費、保費,無故解約違約金、貨物無法另售等損害),則可要求自訂金中抵扣,如不夠還要另外求償,而不需返還訂金。因此,現階段就對方之主張,建議 貴公司先發律師函主張自身權益,作為日後訴訟之籌碼。
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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