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我公司有投資ㄧ家美國公司,是該公司最大股東,並借機器設備給該公司,因該公司經營不善而欲撤出投資,並與對方達成協議簽署協議書,後因對方僅履約幾期後反悔並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對我方不利。而仲裁結果並不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只告知此協議內容不公平。
現美國律師是建議我方以訴訟方式解決,惟據我所知,通常合意仲裁便不得再提起訴訟,請問在美國仲裁有結果後若不滿意的後續處理方式有哪些,我方又應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麻煩了,謝謝您!!
A:
因您所述的內容過於簡單,無法詳細回答。
假設您所提之爭議及爭議解決地均在美國才可以進行,如您已依仲裁解決某爭議,對同一爭議原則上應即無法另行訴訟,除非就仲裁程序加以爭執,可先主張撤銷仲裁判斷,另再以訴訟解決爭議。
有關您的權益保障之具體建議,則需待了解案件詳情後,才能為您提出建議。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律師
A:
貴公司在美國仲裁,則應該是適用美國之仲裁程序,"協議書"此一法律關係之準據法,亦可能適用美國某一州法. 建議"盡速"請美國律師(幫貴公司辦理仲裁程序者?) 額外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1)仲裁之請求內容,似是確認"仲裁協議有失公平",且是由協議書之他方所提起. 則在此情形下,貴公司是否尚能以"訴訟方式", 請求: i) execute the payment (or perform) under the said Agreement, and/or ii) claim for loss/damage caused by and/or arising from the opponent"s default?
(2)若貴公司可以起訴,則有無規定必須在來文所述之仲裁判斷(arbitration award)作出後多少天之內,提起訴訟?
[以上謹供一般性參考,其他評估則須依具體案情而認定.]
黃維倫律師
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02-2381 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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