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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入密封袋與證物外放


Anonymous 發問於 2009-03-29 | 花蓮 | 其他

Q: 律師您好


請問:
1.
法官將訴訟文書註記「附入密封袋」,不知是甚麼法律意思?
又兩造律師可以閱卷得知「附入密封袋」之文書內容嗎?

2.
卷證標目
(甲)卷宗:4宗
(乙)證物:1袋(外放);即診斷書等諸多證據文書
上開證物外放, 不知是甚麼法律意思?又兩造律師可以閱卷得知「外放」之文書內容嗎?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2442
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訪客先生:你好!
1.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防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祕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應予保密.類以此情形法院得將之密封於證物袋內禁止閱覽.
2.至於外放證物,只是因該等證物未與卷宗一起裝訂於同一卷內,並不表示即禁止閱覽,可於閱卷時可一倂請求書記官交閱,如法官有禁止閱覽之指示,書記官自會說明禁閱之理由.
3.律師除對於法律規定應予保密(如上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規定)之資料外,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審判中應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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