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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沒預警情況下被解雇,該如何追討遣散費

沒預警情況下被解雇,該如何追討遣散費


MOOOOOO 發問於 2006-07-01 | | 資訊科技業

Q: 大律師您好:
請問一下,公司在沒預警情況下當天傍晚把我解雇(dismissed)而且當天就是最後一天,他說我違反公司業務行為準則,但我看半天不知違反那一條,我是有權利跟公司要遣散費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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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非自願離職的情況下,除非勞工構成勞基法第12條之事由,否則雇主皆需給予勞工資遣費。至於您的雇主以違反公司業務行為準則將您解僱,除非雇主可證明您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才可不經預告單方面終止契約,且不為給付資遣費。
然而,目前您的雇主並沒有明確指明您違反公司業務行為準則的哪一條,也沒有說明是否已達情節重大,所以應尚不構成該條之規定,您可依據勞基法第17、18條的規定,向公司請求資遣費。
相關法條:
勞基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基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基法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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