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個臺灣商人在臺灣申請成立境外公司(在BVI登記). 然後從事在美國購物, 再從美國港口直接出口到上海買家的三角貿易. 起初買賣雙方尚能相互信任, 2~3年內完成~10次的順利交易. 最終不幸發生了品質問題的商務糾紛(5月/2008). 雙方爭議不下無法答達成和解. 最後臺灣賣家乾脆避不見面不再理會. 上海的買家能不能委託臺灣律師向臺灣的地方法院提出訴訟索賠? 棘手的問題是: 買家只有此境外公司的英文名字, 英文聯絡地址, 聯絡人的英文名字, commercial invoice, packing list, L/C影本, 英文的往來e-mail信件, 卻沒有商業合同, 也沒有賣家臺灣的公司統一編號(該境外公司可能在臺灣沒有成立分公司), 沒有聯絡人的 臺灣身份證影本. 臺灣地方法院是否接受此訴訟? 還是要到BVI提出訴訟? 敬請指點迷津 ......
A:
您好:
您所陳述的狀況,看來很棘手,因為您的交易對象法律上看來是該BVI公司,除非您可以證明其關係企業之台灣公司可以成為您交易上的共同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或者曾約定適用法為台灣法及管轄法院為台灣法院,否則,台灣的公司在此交易法律上應無關係,台灣法院應無管轄權。
除非您所指述之台灣人對您有刑事上詐騙之狀況,您即可針對個人先提刑事告訴,要求對方出面解決。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886-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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