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方:00股份有限公司 簽約代表人:000
乙方:000 簽約代表人:000
丙 :000 (00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乙之友人一
丁 :000 (乙之友人二)
地點:00
描述:
2007/06/24乙方透過丙方介紹來台找甲方為其開發壹新機型(Hi-end Audio amp)供其市場行銷之用,並簽訂合約(sales confirmation)壹式雙方各執一份,合約載明除乙方應於簽後以現金或匯款分批支付樣品費用於甲方外﹔另須支付「履約保證金」美金30000元整,保證出貨數量而讓甲方從出貨中獲利也防止乙方把甲所開發的樣品拿給別人Copy。甲方同意給予乙方方便,於樣品機出貨前T/T即可。
首先從簽約後乙方從第一筆應付款項即未能準時付款,從此每況愈下最長延遲2~3個月之久。
2008/04 甲乙雙方同意增加另新機型“經濟機”﹔同時將2007尚開發中的機型定位為“頂級機”並入同步開發計畫。
2008/9乙方因參加科羅拉多州的商展,要求甲方寄“經濟機”,但因財務有一點困難希望延展「履約保證金」支付,而甲方已覺風險過高堅持依約作業。
2008/9/12丁代甲方來試聽樣品機,並對結果滿意。
2008/9/30丁來當說客表示:年底有資金回流,無論是他個人或者再找幾個友人也包括丙,都可幫乙方,但他推薦可由丙開票來支付「履約保證金」,因為他認為丙無論財力與人品一流,希望甲能同意,甲未對丁的提議回應意見,但希望丁代為轉答我方之意見給乙明瞭,「眼前並不只是支付「履約保證金」問題而已﹔更大的問題是,乙對我方付款信用不佳,另依照合約估算,乙須另付一筆量產模具費、原物料備料金等等達500~600佰萬,屆時如乙情況依舊,會害到雙方!更何況我方目前就此案已呈虧損,不得不謹慎考慮風險的控制…等」,丁表示回告知乙我方的疑慮。
2008/10/3丙來訪表示要開票幫乙支付「履約保證金」並要求兌現日延展到12/30,我方明白告訴丙支票會存入銀行託收,不能開自己信用的玩笑,丙回答支票不亂開的!保證會兌現,並問甲有無美金戶頭?甲表示為方便照會,可以的話請開香港花旗美金支票?丙答OK香港他有。約定隔天am11:00會帶支票過來希望甲把樣品機準備好。
2008/10/4 am11:00準時來訪並帶來美金支票當場開票,當天為周日無法對票作徵信,丙催甲;票既已收“經濟機”樣品在當天Fedex收件截止時間前寄出,丙離開後繼續來電確認或有無寄出並要求把單據傳真到美國乙方公司。
2008/10/5 乙回E-mail道謝,但又要求甲再寄“頂級機”樣品供其參展,但甲認為沒必要,因為甲前已先寄“頂級機”之 PDF檔案給乙,可供其在秀場以幻燈片方式介紹新產品。於是丙又出面替乙協商,提議由乙回簽一份NDA(保密切結書)做為保守設計秘密並以為排除不當用途之承諾。
2008/10/6 乙回簽NDA後,甲寄出“頂級機”樣品,並於託收美金支票時才發覺丙開的不是花旗銀行的支票而是開美國加州境內之美國銀行(Bank of America)
支票
2009/01/06 銀行通知甲方丙的支票跳票,但甲以為丙可能是疏忽了
2009/01/13,14 甲聯絡不到丙,甲以E-mail同步通知乙、丙兩人,同時聯絡丁,但丁不理。
2009/01/14 甲聯絡不到丙但是公司同事表示丙出差。
2009/01/15 甲以發生重大事情為由,請丙公司同仁務必連絡上丙。
2009/01/15 丙終於來電,表示跳票的事他知道但事不關他,因為尬票的人應該是乙不是他,票跳就跳了他也沒辦法。從此聯絡不上。
2009/3/15 乙承諾會在3/15回台處理,條件是希望甲不要走上法律途徑,但又“跳票”。
結論:
由始至今乙未對此案做任何善後處理,更利用其人遠在美國,甲以本地法律救濟亦相當困難的處境,採置之不理態度;丙則恃著本地相關票據法不適用於他所開出的〝芭樂票〞(美國支票),更是有恃無恐完全不理會甲之催討。
A:
游先生:你好!
從案情分析來看,乙丙丁顯有共同詐欺之嫌,如能請美方律師進行扣押最好儘快進行,如扣不到機器,則須就彼等財產進行假扣押,以免脫產,並向台美雙方司法機關進行民刑訴訟!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