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對方承諾歸還四萬元用轉帳方式,但明明匯入只有三萬,而且對方前後說詞矛盾(用email說明),一下說有證人有單據,一下又說用信封存,但我看到正確的金額是三萬而且是ATM轉帳,大家都知道現在有規定當天只能最高轉三萬,對方卻堅持他轉四萬,請問這構成詐欺嗎?又這算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
A:
本件的判斷重點是(1)對方基於何種原因匯款給洪先生?(所謂歸還,是借貸之清償?)(2)對方稱匯4萬元有何事證可憑?
一、由甲之帳戶匯款於乙之帳戶,匯多少金額很容易查證,洪先生刷存摺,就可釐清事實了。對方如基於雙方之借貸關係等法律上原因,匯款給洪先生;洪先生是因清償債務而獲得款項,並無不法,應無「詐欺」(「使人陷於錯誤」)之問題。對方稱匯4萬元,應確實舉證以為證明。雙方如有爭議,一般而言,應是民事爭執,依民事法律程序處理之。
二、詐欺罪,依刑法之規定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公訴罪)。本件如有爭執,應先依調解程序(如鄉鎮區公所之調解)處理之,動輒以刑事詐欺追訴之,恐非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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