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Q:
告訴人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裁定聲請駁回,告訴人還有其他法律救濟途徑或法源依據嗎?接下來呢?
告訴人無權聲請法官迴避嗎?(ps.公訴罪案件,曾具狀檢察官無下文)
告訴人聲請法官迴避之理由:
1.兩造利益衝突:法官審理案件涉瀆職及妨害秘密等,經告訴人告發。
2.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等諸情狀。
最高法院裁定聲請駁回之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3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18條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即告訴人非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無權聲請法官迴避。
謝謝您的回復
A:
你好:
告訴人非刑事訴訟法所稱之當事人,自無法直接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如有上開法條所定事由,可聲請公訴檢察官為之,公訴檢察官如果不理,可以檢具事證向其所屬檢察長或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反映,請求命令承辦之公訴檢察官辦理.如有切確證據應無不准之理.因此請加強努力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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