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某甲向A網路公司之業務員某乙簽約購買產品
(產品內容為網站製作,合約是以某甲及A網路公司的名義簽訂)
網站已製作完成,某甲尚餘三分之一之價款未付清
合約上之約定付款日已過期
A網路公司規定逾期未收回款項需由業務員負責賠償
因此某乙業務員將此三分之一價款賠償給公司
如此對公司而言,客戶款項已付清
請問:
1. 就法律上某乙業務員可否以不當得利,向某甲請求返還三分之一價款?
2. 而某甲可否以民法第180條第3款〈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拒絕返還價款給某乙業務員?
非常需要律師先生的專業意見,謝謝您
A:
您好,
1、可以。
2、業務員依公司規定,需賠償該部分的款項,故乙並非向甲清償債務,而是向a公司給付。自不符合該180條第3款之情形。另外,乙清償之後,也會自a公司受讓該部分之債權,故除了不當得利以外,也可以請求甲清償債務,惟該受讓債權需通知甲。並向甲催告,請求甲向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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