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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要我填可隨意資遣的切結書


小O 發問於 2006-06-29 | | 其他

Q: 大律師您好:
原本在面試時都講的很好!但上班的第一天卻叫我填一份切結書,內容是公司可任意資遣員工!請問這分合約有效嗎??
在薪資結構上我們全部都用最低勞工薪資16500去算6%的新制,但年度所的稅公司申報卻用我們全薪去申報,請問這樣合理嗎?
作工期間老闆一直恐嚇我們所有員工(我們是消防駐廠人員)不要作可以走偶隨時都可以找人來替代你們!請問偶們必須要在忍受嗎??他擺明一直說到時候就算他把我們都開除我們也拿不到遣散費!聽說老闆只要做到明年6月吧!感覺開始在擺爛說!謝謝!

社會新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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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民法第247-1條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另外,勞基法的規定是對勞工最低限度的保障,所以雙方簽定之勞動契約,其內容不可以低於勞基法之規定,然而,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得任意資遣員工。
由上可知,雇主請您簽定「雇主可任意資遣員工」此一條款是無效的;而且,雇主資遣員工時,除非係依據勞基法第12條之理由,否則皆需遵照勞基法第17、18條之規定給予員工資遣費。
二、所得稅的申報是以您全年總收入來申報,而非以經常性薪資來計算,就算是非經常性薪資,只要合乎所得稅法規定的課稅基準,皆需納入所得稅的申報、計算,所以公司以全薪去申報您的所得稅是合法且合理的。
三、公司以最低薪資去計算勞退6%,您要注意的是在這種認定之下,可能會影響到您在發生可請求勞保給付時,勞保給付的額度及退休金的數額會比較低。
相關法條:
民法第247-1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勞基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基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基法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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