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是一家已開了將近九年的有限公司,一直以來工作都很認真,景氣不好就已經經營的很辛苦了,無奈在98年7月23日遭遇詐騙集團,不但騙走3百多萬的貨還有現金1百多萬加上所收到的對方支票一百萬也跳票,我在當天即前往派出所報案.(有報案三聯單)
由於此事發生導至公司周轉不靈,對廠商票款無法兌現,加上擔心高利貸找麻煩所以我才匆忙離開公司,連店內的貨都來不及帶走,因此其中有兩家告我公司詐欺,
一,之前有往來許久(大都現金交易),我在98年6月曾委託代為訂貨並前後開立三張支票給對方,另外我也有跟對方換票13張以利付其他廠商貨款或貼現,當然這些支票就在我遇詐騙集團後相繼退票(此時已無力兌付),我在7月24日曾主動告知對方我所遭遇之困難,可是對方要求我自己想辦法,我又於7月30日再與對方聯繫希望給我一段時間(有簡訊為憑)
二,另一家之前也大都現金交易,直到5月份對方主動提出可方便我們開票,而且票期讓我們決定,目的是幫忙銷售對方庫存已久的商品,第一張到期日是7月31日,當然這也在我遇到詐騙集團後也無法兌現,情況我都有主動告知對方,而且到期日前我仍跟對方換貨也付了些現金,無奈真的周轉不靈.
以上煩請各律師大大幫忙解答,本來欠錢就是要還,只是現在景氣很差我也在努力找工作,被這案件困擾心情也受到影響,不過我一定會負責(不管多少年總會還清)
A:
您好:
建議您將因為受詐騙,導致資金周轉不寧之證據,也就是當初有因受詐騙的
報案之資料,準備齊全,在偵訊時交予檢察官或警察,以證明您不是要詐取
被害人之財物。
另外,還是要與被害人試談和解,分期償還欠款,若是有和解,對方不再追究下去,
這樣對您的刑事官司,較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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