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幾年前我先生打算與數位友人合夥新開一間股份有限公司,(因為他當時有官司在打)所以打算用我的名字當其中一位董事,我因為略知董事須付之相關義務及責任,有些不願意,但是我先生背著我仍然使用我的名字當董事而我當時並不知道,一直到此間公司出了一些狀況後,此間公司的董事長寄一封存證信函給我(董事)說明要我補足出資之股款約400萬,我才知道成為先生公司的人頭董事了.
此間公司一共有5位董事(含董事長),因為與一間外國公司產生了貿易糾紛,對方向我先生之公司以及所有個人董事請求天文數字的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向我個人要求損害賠償)
請問,我個人並無參與此間公司的業務,外國公司有權要求我用個人財產(例如房子)賠償公司之損失嗎?
另外,我後來發現當初公司成立的董事願認同意書都是我先生偽簽我的名字,我的印章也不是我刻的,董事會都是我先生出席的,請問如果我提出此項證據,可否表示我根本不是這間公司的董事呢?(還是法官也許會認為是我授權我先生簽我的名字的呢?)然而,我先生是否會因偽造文書而有另外的罪名呢?偽造文書之罪又有多重呢?會因此被關入監牢嗎?還是僅罰款項而已?
煩請律師給些指點
A:
羅小姐,您好,就您所詢問之問題,及所涉及之問題,略答於后,特供您參考: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原則上是不需對公司之債務負清償之責任,但若公司之損害,係因董事於董事會時所作成之決定而產生,且此一決定明顯係可歸責予同意該議案之董事時,則該董事即需就此損害負賠償責任,但若是公司間,因履行契約產生糾紛時,即與上述說明不同,應不會導致董事個人負違約之賠償責任。
二、您先生在「董事願任同意書」上,簽立您的姓名,倘您不同意亦未授權您先生,則您先生則涉犯偽造文書,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5年(但實際刑期,倘您先生無前科,應會遭判處緩刑或易科罰金);倘經您提告,您先生成立犯罪行為後,您就可以申請塗銷董事之登記,就不是該公司之董事,更不會因董事之身分,導致相關賠償責任。
三、倘若您不願您先生有偽造文書之前科,又希望您能解除公司之董事職務,建議應發存證信函終止與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並要求公司向行政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塗銷董事之登記,倘若公司不予理會時,則應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訴訟,待勝訴判決後,再向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塗銷董事登記作業。
四、另您在問題中提到,董事長要求您補足出資款400萬元,此一說明,係指述董事長違犯公司法第9條,未依規定收足股款之刑事責任,但因您實際未出資,倘若造成公司或第三人損害,您及董事長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參公司法§9Ⅱ),併請知悉。
以上說明,敬請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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