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父親(董事長)突然死亡,名下有ㄧ間有限公司。
需要什麼流程繼承
因公司管理目前是總經理,要注意什麼
A: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公司應於接到您繼承通知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登記:
(一)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 也就是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之後15日內辦理繼承變更登記,需檢附「申請書、繼承系統表或遺產稅完稅證明、繼承協議書、公司章程、變更登記表、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文件及規費1,000元。」而所謂「繼承證明文件」,若已附遺產稅經核定之證明文件、繼承人分割協議書,則無需再附死亡證明書。
(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經濟部經商字第09800116320號函,認為有限公司之董事係經由選任產生,董事之「地位」尚無繼承之問題,因此您並不能繼承您父親的董事長身分。
二. 公司如仍有其他董事,尚未另行補選董事且未推選董事長前,可由其他董事對外代表公司:
(一) 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二) 也就是說,若公司在父親(董事長)死亡後「無」其他董事,應經股東表決再至少選任一位董事;若公司在父親(董事長)死亡後「尚有」其他董事,則在尚未另行補選董事且未推選董事長前,可由其他董事對外代表公司。
三.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您仍有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更一步說明,建議您可以洽詢本所網站https://www.lawru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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