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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撰寫離職證明書,算是偽造文書嗎


徐OO 發問於 2006-06-29 | | 其他

Q: 大律師您好:
我原本服務單位是某社團法人,並於95/05/31離職。

我於在職期間,利用相關的檔案,合成出一份離職證明書。
並於離職後,去就業服務中心申請失業補助。

我原在職單位在收到就業服務中心的傳真後,打電話告訴我,他們收到了一份不是他們簽署過的離職證明書要他們回覆確認,並且要我馬上回去跟他們說明。
在我回去跟他們說明後,他們要我寫切結書。

老實說,我很後悔自行製作了那份離職證明書。
我也於自行撰寫的切結書內,表達心中的悔意,並懇請該單位給予機會讓我自力更新。

我想請問的是,
如果該單位的最後掌事者仍執意要控告我偽造文書,
我會面臨甚麼樣的刑罰?
我又該如何去應對這樣的訴訟?

感謝您給予指點,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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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因為這不是告訴乃論的罪,所以只要案件送進警局,警察及檢察官就要依法處理,唯今之計,建議您最好認罪,表示你願意賠償公司損害,向公益團體捐款等等,以便在偵查程序中爭取檢察官讓你緩起訴.
如果案子還是被起訴,進入審判程序,還是可以向法官表示認罪,希望法官輕判,最重要的是給你緩刑的機會,如此一來,即使法院認定你犯罪,也判了刑,只要同時宣告讓你緩刑(2年到5年),在本案確定後,你還是可以不用去執行坐牢.

參考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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