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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這樣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這樣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陳OO 發問於 2006-06-29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大律師您好
想請問目前我們公司考勤於每月21日會有考勤資料表,這份資料公司規定需要我簽名才可送出,但我卻從來沒收到過,扣薪水等等的考勤狀況都無法了解,想請問,這份資料在店經理作修改之後,我沒親自確認無誤即送出,以致影響薪資,或公司明知該文件沒有我的簽名也讓他生效,這兩種情況是否有構成偽造文書要件?或有其他法律適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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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如果依照貴公司規定,或是從該書面內容可以看出該文書的有權制作人是你的話,行為人未經你同意,即以你的名義制作該書面,並造成他人損害的話,即應視具體情形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或215條之偽造文書罪嫌.
但如果該文書是由别人制作,只是在審核流程中必須經由你審核確認(簽章或核可),而行為人沒有經你同意,就在本該由你審核確認的欄位,擅自加蓋你的印文或偽簽你的姓名,則應視情形可能構成210條或第217條之偽造文書(印文)罪.

參考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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