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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的法律常識?


莊OO 發問於 2005-10-10 | |

Q: 有天為了一個人的事,而被人打了一巴掌,請問我心中的氣無法平息,我要如何讓她有所懲罰
並且若有拿驗傷單去派出所告她(不合解)她又會有如何的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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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回覆】
一、按「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定有明文。遭人故意打傷,如被害人能夠提出受傷後之驗傷單(即診斷證明書,最好為公立或私立大型醫院所出具;驗傷時間距受傷之時,不宜太久),並有人證(當然「被害人」,在訴訟法上亦可為人證之一,其證明力由檢察官、法官判斷。人證,最好為被告或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可以證明受故意傷害之事實者,被告「普通傷害罪」成立之機會就大。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為「告訴乃論」,應由告訴人依法提出告訴後,警察機關或檢察官才能受理、追訴;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之規定,告訴人提出告訴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偵查中撤回,依法即不起訴;法院審理前撤回,依法即不受理,被告即不再受追訴或處罰。
二、如經調查傷害之犯行屬實,而告訴人與被告未達成和解、撤回之協議者,通常法院之量刑,在無前科之人,通常刑度不高;一般量處拘役(30日以內)或短期之徒刑(2-3個月)。且通常會准予易科罰金(折合新台幣,一日約900元整);有些輕微案件,如本件之情況,給予緩起訴或緩刑之情形也很常見。有前科者會稍高一些,但以本件傷害之程度,量刑至多應在1-3個月之間。
明曜法律事務所 李明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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