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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詐騙集團人頭戶的被告不和解有什麼差別?


蘇OO 發問於 2009-03-05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你好:
我在97年7月8日被詐騙集團以電話詐騙二萬餘元,事情發生後立即持匯款記錄報案,事後9月份接獲台北地方法院通知抓到將存摺租給詐騙集團當人頭戶的犯人王先生的詐欺案起訴書,98年3月份,接獲法院傳票通知要前往台北高等法院出庭作證,但我人在高雄工作,我打電話過去詢問是否能不用出庭作證,因為法官要詢問我們被害人是否要與被告和解,法院的人員回應我可以書面寄到法院表達意見。

1.因為本人無法出庭,若與被告和解還是不和解有何差別?倘若我對被告王先生提出民事訴忪賠償案件,我是不是要一直前往台北地方法院辦理?

2.而且民事訴忪賠償案件提出的賠償金的金額,似乎我本人必支付法院賠償金的3分之一的金額當做擔保金,那麼萬一被告無法賠償,那我是不是擔保金無法拿回來呢?

3.倘若我與被告和解會影響被告的判刑嗎?

希望律師能替我解答問題,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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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般這種案件,幾乎沒機會拿回你的損失,就算另外告也是一樣,但若是被告願意和解並支付部分補償金,或許有助於拿回損失的金錢。
另外,和解可以讓被告獲得較有利的判決,甚至是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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