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內部開會。主管未經查證即胡亂指責下屬
是否構成毀謗?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為虛偽不實,惡意散布於眾而指出摘發或宣傳傳述足以毀壞貶損他人名譽之事為構成要件,若行為人係基於誤信有此事實,而指摘說明其主觀上所誤認之事,縱令該誤認之事已足以毀壞貶低他人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仍因行為人主觀上欠缺毀損他人名譽之犯意,以致其行為與法律所規定之誹謗罪構成要件未盡相符,而難以成立誹謗罪責。
是所提之情形,是否己符合犯罪之要件,仍需依當時客觀情事判斷之。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