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由於我們公司目前有臨時短期人力且是論件計酬的人力需求
因為是短期的故想用承攬的方式來聘請
與人員簽定承攬契約,亦可節省保險的成本
請問:
1、此方法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2、契約內容應該如何擬定?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游小姐
您好
如 貴公司與該人員之關係,無指揮監督關係,如不需打卡、工作時間地點等事宜非專由 貴公司指揮監督,則可依情形訂立承攬或委任等契約。
如有指揮監督關係,原則上須適用勞基法等規定。
希望對您有幫助
如需撰擬合約,須洽談了解實際情形,如有需協助處,敬請來電洽談
林佳陵律師 093938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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