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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 產品缺失國外客戶威脅提告

產品缺失國外客戶威脅提告


陳OO 發問於 2009-02-27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敝公司是為一小型國際貿易公司
在得到美國客戶OEM訂單製造五金產品後
美國客戶要求出貨至美國及荷蘭
美國方面收到貨後發現一個產品缺失,美方派人來了解
我公司告知我方的確按圖施工
有兩個重要尺寸都有做在公差以內
而且此缺失可能在以前的出貨中就已經存在只是沒人注意到
在我們堅持有按圖製造及此缺失因以前未有規定之下我公司不應負責
美方人員無言離去,然而荷蘭方面在無憑證下羞辱我方說謊
且堅持這兩個尺寸一定不在公差內
因為這兩個重要尺寸在組裝後會破壞改變
荷蘭人員卻將產品拆解量測此兩個尺寸並以為依據
如今荷蘭威脅提出告訴.荷蘭此項產品貨款約美金5000元


今有如下幾個問題請教:
1.) 訂單既然是美國發的,荷蘭有權利來台提告嗎?
2.) 收到律師信後,我方該做何回應
3.) 若我方勝訴的話可否當庭控告他們侮辱罪?
4.) 我方該如何因應他们可能的法律告訴?


因對此法律方面知識很欠缺,且一生未與他人有過糾紛,遇上此事實在另人輾轉,煩請不吝指教,不勝感激.

陳世卿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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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 台端所述事實本所答覆如下:

1、荷蘭方是否有權來台灣提告,應先審視您與美國客戶之契約內容以及您是否有與該荷蘭方簽訂契約。

2、再按荷蘭方與美國客戶之關係為何?是否為美國客戶之客戶?或是荷蘭方僅為美國客戶之子公司?OEM契約內損害賠償條款為如何約定?該荷蘭方與美國客戶之關係及OEM契約條款亦會影響荷蘭方是否可以直接來台對您起訴。另外如該產品造成消費者的損害,消費者(荷蘭方)也可直接向製造商(貴公司)提告。

3、收到律師信後,通常會將自己之主張亦用律師信函回覆對方。

4、誹謗、公然侮辱等罪為刑法上之犯罪,必須另外提出刑事告訴,對方來台提出者應為民事訴訟,應無法在同一案件中提出請求刑法上之判決,另如欲提出刑事訴訟則舉證責任將落在您身上,除非您有足夠證據證明對方以非事實之誹謗、侮辱等行為為公共(指不特定多數人)所能共知共聞之情形下才有可能成立誹謗、公然侮辱等罪。

5、您如為被告,原則上應等待對方出招之後再予以應對,惟實際之情形必須要看相關資料(如OEM契約、雙方往來函文、相關出貨單據資料等等)才能為進一步判斷。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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