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職5個月又25天被公司資遣
4個月有簽臨時人員約(其中1個月降為日薪1000計算)
而後2個月簽聘僱人員基本合約(簽到99年1月底)
雇主未於十天前告知裁員
直接叫我當天走人
我薪水22000、全勤獎金2000是領月薪
請問:資遣費如何計算?
謝謝您的回復
A: 如適用勞基法之職務,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其資遣費由雇主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如非適用勞基法之職務,依雇主內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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