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前服務之公司離職時
前公司要求買回本人之股款
由前公司財務部於2006/8/18 完成計算及支付的程序.
本人卻於2008/11/19日接到前公司的存證信函通知
因會計作業疏失溢付股款而要求返還差額
並於2008/12/2 請求地方法院發出支付命令
本人存在以下問題:
1、前公司的退回股價計算,完全是公司主控決策(非上市上櫃公司,無公開發行股票) ,本人並無參與計算過程,公司對於退回的股價並無明確的規定如何計價,但事後卻提出計算錯誤的說法要求返還價金,如此債權與債務的關係是否成立呢? 本人是否有返還的理由呢?
2、2006/8/18 支付退回的股價至前公司於2008/11/19 提出溢付的聲明,已經2年多,是否有所謂的申請異議期限?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1、溢付的股款,是否確實計算有誤,還需視計算結果而定,公司只是發予支付命令,您應該於收受後二十日內提出異議,後續會進入調解及訴訟程序,於此程序中,你可要求對方提出先前計算的方式及更正後計算的方式,若確實是作業有誤,自當退回。
2、既然不屬於應該退而退,你也受領了,你所受領的部分就是所謂的「不當得利」,其時效一般為十五年,故僅有二年,尚未有超過時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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