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業務競爭之故,同業間經常在媒體上筆戰
因本公司居行業中之領先對象,常成攻擊箭靶
最近只要有不利於某同業的文章在媒體出現
即有同業發存證信函要求我們道歉,次數極為頻繁
本公司近日忽被提告,原告在訴狀內空言指陳媒體內某特定文章"必係"本公司員工所為
以致影響其名譽,故向法院請求要我們賠償其精神損失50萬元以及登報道歉乙事
但經查所指該篇文章並非本公司所寫,而對於對方動不動就發存證信函,本公司深感困擾
請問律師:
因我非常確信本公司不隨同業起舞耍小手段故意發言誨謗同業,原告所指陳的皆非事實,故我可以在答辯時也請求法院說對方因不明是非即恣意發存證信函指謫我們,同時對原告所稱某文章"必係"我們所為的這件事,也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呢?這種請求需不需要付裁判費?我聽過一種法律名詞叫做"反訴",是一樣的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民事訴訟是處理原告的訴訟有無理由,但若是同一件事情,為了一次解決及訴訟的便利,被告可以提起反訴。
就文中你提及是「被告」的身分,欲請求「原告」賠償,只能以反訴或是另外提出訴訟的方式為之。
而反訴也是獨立的訴訟,因此也需要給付裁判費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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