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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謊稱是合法經紀可謂詐術嗎?


0O 發問於 2009-02-22 | 高雄 | 其他

Q: 律師您好~


以下情形
仲介可否從事不動產買賣租賃之營業行為呢?
仲介謊稱是合法經紀業以取得客戶信任,可謂詐術之行為嗎?
客戶可否主張契約無效解約嗎?倘是,係據民法第幾條呢?



[********股份有限公司]是實際申請的
申請登記的營業項目
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
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
JZ99050 仲介服務業


[********股份有限公司]對外名片第一行字(查,無此經紀業名稱)
[**************不動產]對外名片第二行字(查,無此經紀業名稱)
查,仲介不具營業員或經紀人之資格。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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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00先生:你好!所詢之問題,謹分類簡要說明如下:
1.不動產經紀業,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申請經營經紀業,同法第6條有一定之消極資格限制.又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第11條),經紀人須經經紀人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得為之(第13條).
2.不動產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第四條第4款)因此自然可從事不動產之買賣或租賃之居間及代理業務.
3.刑法之詐欺: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不法行為(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所謂詐術:乃使人誤信為真實之欺罔行為,係遂行不法得財之方法行為,態樣不一而足,若行為人本身非合法之經紀業者謊稱已取得經紀之資格騙使被害人委其代理買賣,卻將買賣價金拐跑,固可成立詐欺罪.惟本身雖無經紀資格,為他人買賣之仲介行為時,並無上開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之意圖,又未以詐術使買賣雙方將其財之物交付後據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或使之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情形,則其本身或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上開登記許可等規定,卻未必即可與刑法詐欺罪行同論,至於經紀業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登記,而擅自營業,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有停止營業及行政罰鍰等處分,又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10-30萬元之罰鍰,經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30萬元之罰金(第32條).乃為處罰違規營業之特別規定.與刑法詐欺罪應分別依各個行為加以判斷.非謂有違規營業即可論其詐欺.
4.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商業登記法第31條).除此條規定外,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為登記者,可處其商業負責人新台幣2000-10,000元之罰鍰(商業登記法第32條).
5.詐欺之被害人因契約之相對人使用詐術使其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92條第一項得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撤銷買賣契約,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同條第一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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