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在某水電工程公司工作了8年3個月
在職期間皆為按日計酬、日薪月領
並有8年來的年度扣繳憑單(勞健保只保了大約2年)
去年,老闆要我到公司結算當月薪水
並強調要休息一段時間,要我自己另做打算!
後來在勞工局協調人員協調及建議下
我以勞基法第14條第五和第六款,主張終止勞動契約
請問,我這樣的情形可以請求資遣費嗎?
謝謝您的回覆!
A:
:倘若你是循法律途徑訴訟請求者,首先你需要先證明公司確實有第14條第五或第六款事由(人證或物証皆可),所以你可依十四條第四項準用十七條規定向公司請求資遣費。
參考條文:
勞基法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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