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A委託房屋仲介公司店面租賃及頂讓事宜
事後,發現仲介於簽約前就知道該租賃物將遭強制拆除
卻故意擬交易上重大訊息(涉詐欺)
更甚,房屋仲介擬不利於A的租賃及頂讓契約書(涉背信)
即預謀卸責,致A損失慘重
請問:
Q1:上情,倘是刑事詐欺罪偵結,而後,可否再另案提刑事背信罪?
Q2:繼上,算一罪兩告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訪客先生:你好!
1.詐欺與背信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同,詐欺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成立要件;背信則須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前題,因此二者犯罪事實應不相同,如A所述事實屬於前者(詐欺)經不起訴確定後,發覺其另有背信事實,則縱另行告訴亦無一事不再理之問題!
2.至於前面所告之事實與後面所告事實是否同一,依學者新說:認為應從訴之目的及侵害行為 內容是否同一來判斷,亦即被害人選擇為訴訟客體之社會事實關係是否相同為準,如二者相差太遠,例如變搶奪為猥褻;變侵占為行賄;變走私為竊盜;變詐欺為行賄等;依過去實務上之判例,即有認非同一事實之例,可做參考.
3.你所舉二罪,如前所述,要件各別,本可分別提告,惟仍應參考前後二案所述之事實如何,始能判定二者是否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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