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依目前法令,刑事性侵害之告訴人可否自己聲請閱卷?
依目前法令,刑事性侵害之被害人可否自己聲請閱卷?
傳票有時登載告訴人,有時登載是被害人,有何異同?
A:
您好!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七一之一條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之結果,於審判程序中,告訴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卷宗(偵查程序中,基於偵查不公開,無閱覽、抄錄卷宗之規定),您只要具狀向法院提出聲請即可(相關書狀之撰擬可向各地法院法律服務中心索取範例)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委任告訴代理人之準用)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第三十三條(辯護人之閱卷、抄錄、攝影權)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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