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醫療糾紛,醫審會鑑定醫生疏失甚明
但被告對於原告所提診斷證明書等所有證據
概以如下答辯「形事上承認,實質上否認」「形事及實質上否認」
請問倒底是啥意思?
被告反覆如上答辯,法官又不傳證人且一再更換法官
從頭準備程序不判決,那麼, 診斷證明書等到底有無證據證明力?
錄音帶勘驗或聲紋比對或播放錄音帶讓被告辨識,法律意義有何區別?
要具啥狀請法官鑑定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這應該是指文書證據「形式」的真正不爭質,也就是確實是診斷證明書。提出診斷證明書的人不用再證明「診斷證明書的真正」
但「實質」否認是指對於該診斷證明書上所寫的「內容」,有意見,不認同該「內容」
是故,文書的真正成立後,其內容是否可採,法官會斟酌證據來認定。
至於勘驗錄音,是要看所記載之內容是否正確。
聲紋比對,是要證明確實是某人的聲音。
一般刑事案件送聲紋比對的機會比較高,民事案件少有送此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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