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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可否追加告訴?


Anonymous 發問於 2009-02-13 | 台北 | 其他

Q: 律師您好~


刑事詐欺罪偵查中,另發現同被告之其他罪證


請問:
1、是否可以偵查中追加其背信罪告訴?
2、要寫什麼狀?刑事追加告訴狀嗎?
3、是要寄給原本的檢察官或寄給地檢署另分案偵辦較好呢?
4、背信罪的法律追訴權有多久?可以,詐欺罪偵結完後,以後有空再提背信罪嗎?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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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訪客先生:你好!
1.詐欺偵查中追加告訴背信,並無不可.惟須注意二者犯罪事實各別.應於追加時敘明何以另成立背信罪之事實及理由.
2.為使檢察官明瞭案情及告訴之內容,宜寫追加告訴狀.
3.既然前面已經對同一被告提出告訴,為免另分案處理對雙方及偵查機關造成不便,可逕向原受理之檢察官提出.
4.背信罪之追訴時效如犯罪時間在95.7.1以前為12.5年.以後為25年(包括有法定停止原因在內,如無,則前者為10年,後者為20年)因此罪非告訴乃論,因此可於詐欺偵結後另案提起,惟須注意所告事實與詐欺案不可相同,以免所告事實相同,被以一事不再理之理由駁回.
5.關於一事不再理之規定,請參考本人昨日之答覆,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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