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司於97年9月出口貨品計4個貨櫃交於日本客戶
經應收帳日時發文要求對方付款
但客戶一再推拖
僅於97年11月時說因為貨品有發現瑕疵
需於12月底清點後方可處理
然於98年1月上旬向日方提出要求清點過的瑕疵品明細
以供我司提出後續處理事宜
但至今尚得不到回應,日方社長也避不見面
為此我司請託在日同業調查
日方客戶尚屬正常營業,並無異狀
且尚繼續改委別廠開發新式樣並陸續出貨中
僅就前述
請問:我司該如何進行訴訟、處理及追討日方應付款項?
望請不吝指導 僅此 thx!!
Thank you for your help.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 please feel free contact to me.
Best regards,
Top Rich Global Inc.
Jacky Huang
A:
就 台端所述事實本所答覆如下:
1、請您先檢視與日商的契約,契約裡是否有爭議解決條款?雙方適用法律?爭議解決地?等約定。
2、追討之方式,原則上會先以催告函或是律師函正式向對方追款,如對方沒有回應,則 貴公司可以考慮將將債權以低價賣給國際性應收帳款公司或以實際收款分紅的方式由國際性應收帳款公司出面催討,或者提起訴訟。
3、如為提起訴訟之情形,在沒有約定適用法及爭議解決地之情形下,貴公司需跨海訴訟之可能性相當高,而跨海訴訟之費用(包含訴訟費、海外律師費及相關交通費用等)將相當高,需 貴公司考量訴訟所能取得利益及成本後再作決定。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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