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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岸的債務可在台灣提告嗎


JOOO 發問於 2009-02-11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先生的公司在大陸的工廠因受客戶倒債影響也宣告倒閉,故欠下一些債務,連台灣公司也同步休業,遇到幾個問題想請較教:
1.我先生為公司監察人及連帶保證人,公司出事後,銀行開始向我家追討債權,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我們已搬離該住處,也沒有去理會那些法院的民事文件了,這樣可以嗎?
2.若拍賣不足清償的部份,銀行是否會繼續查扣我家所有成員(包括我及小孩)名下的存款?
3.大陸的債務,債權人可以向台灣公司的董監事及股東追討嗎? 董監事及股東需負法律責任嗎?
4.債權人向法院提告相關人員(負責人,董事,監事)詐欺,可成立嗎?
5.收到這地檢署的傳票,需要本人出庭嗎? 須要委認律師嗎?

可否請專業的律師代為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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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 台端所述事實本所答覆如下:

1、因為您的先生為公司的監察人及連帶保證人,公司出事您先生負有連帶責任,如法院依法送達的通知您先生不理會,為等於放棄他的答辯權,法院應該會完全按照對造所述為判決,縱使對方起訴的金額有所偏差(如您曾經還款,實際所欠金額較借據或其他單據所載為少),因為您先生沒有答辯,法院就會認為對方陳述為真,如此判決確定,就沒辦法推翻。因此,建議如收到法院訴訟文書,就算很累很困難亦應了解內容並確認對方所述是否正確,並決定是否要答辯反駁,以保障自身權益。

2、銀行能對您先生名下財產為執行,是因為您先生為公司連帶保證人,否則公司之債務原則上僅能就公司名下之財產清償,故將來拍賣不足清償債務部份,銀行不能直接向您的其他家族成員求償,除非其他債權人可以證明您先生有故意脫產到其他家族成員的情形。

3、公司之股東僅負出資之義務,即按公司成立時之約定拿出資金後,股東對公司之義務完成,對於今後公司營運所生之負債不負任何責任,公司之董監事除違反公司法之信櫃義務或有欠稅等其他法定情形或對外作連帶保證外,不當然對公司之債務負責。

4、是否成立詐欺必須要看證據才能判定。

5、收到地檢署之傳票,如上面記載受傳訊人為被告,則應本人出庭。刑事責任,案重初供,在刑事訴訟程序的初期所為之筆錄或陳述,可能是作為日後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如委請律師,了解自身權益所在,並知道開庭時之對應,可能對自身權益較有保障。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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