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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收非本人收件是否成立侵佔?


何OO 發問於 2009-02-11 | 台北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律師您好~


源由:
對方 產品寄錯地址
大樓管理員幫我收件後轉交給我
(郵局不會不確認人是否存在,只在乎地址正確與否)
後來對方打電話查問東西下落
我表示因忙碌會再查查看
後來我東西找到之後之後
本來想等對方回電再想辦法處理
結果對方沒再回電
直接說他已去派出所備案


請問:這是否成立侵佔?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4128

A:  您好,回覆如下:
1.依刑法第335條侵占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乃於持有他人所有物之狀態中,表現其排除他人權利行使而圖謀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行為;亦即,將其主觀上變易持有為所有之心態加以客觀化於外部之取得行為,先予敘明。
2.本案之爭點在於,收到對方寄錯之郵件是否該當侵占罪構成要件中持有關係之成立,學說與實務有不同見解:
實務見解:刑法上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係基於法律或契約上原因而持有者為限(52年台上1418號判決、59年台上3647號判決)。是以若依照實務之見解,本案中您收到對方寄錯之郵件,此持有關係並非因法律或契約而形成,因此不該當侵占罪持有他人之物要件,無由成立該罪。
學說見解:持有之狀態是否經由法律或契約而來並不重要。若依此見解,您確實持有他人之物,僅係因為這是對方寄錯之物品。惟若您既知該物為他人所有而持有該物,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該物之意圖,客觀上又沒有可足以認定係以所有人處分該物之行為(如出賣該物),自難以侵占罪相繩。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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