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有家美商公司私底下對我挖角
經過幾次的面談,對方E-mail給我一份offer letter
內容詳述了相關的職位與薪資福利等,我也對此簽回給對方公司
我跟原公司提出辭職請求後,原公司願意提出更優渥的條件留我下來!
考慮過後,決定留在原工作崗位上
這意味我不會到新公司報到
因為我之前已經在外商公司的offer letter上簽名
報到日期是3月2日
請問:若我不到職,是否有任何法律上的責任?
註:offer letter後面有註明"You futher acknowledge and understand that this document shall not be construed as a contract of emplyment between XXX Corporation and yourself"
請您幫我解答,謝謝!
A: 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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