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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誹謗罪是否成立

誹謗罪是否成立


小O 發問於 2006-06-23 | |

Q: 大律師你好:
  我的朋友,被她的同學以文字敘述留言在學校的留言板上,說她和許多人有一腿,又時常和人進出汽車旅館,還說她有證據-- 一堆的汽車旅館發票
  在網路上誹謗者並沒有留下真實姓名,但我朋友知道她是誰,而那位誹謗者也很得意地告訴一些學弟學妹,說是她說出來的,她還跑去告訴我朋友的先生的學弟這件事,企圖破壞我朋友他們夫妻感情!
  請問我的朋友可以告她毀謗嗎?
  再請問,如果我把誹謗者所作所為告訴她即將去甄試的學校,我是否也涉及毀謗?



                                  謝謝!

瀏覽人數:2284
匿名

律師

A:  您好:
依據留言所示內容,依照社會通念,已經足以貶損你朋友的人格及社會評價,所以她的同學很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而且,因為這種事情涉及私德,即使他可以證明為真實,也不能免除其罪刑.
但在訴訟上,必須由你朋友去證明,這些留言,真的是這位朋友所留下才行,即使是證人知悉這件事,也可以當作訴訟上的證據方法之一.所以,只要準備好證據,你的朋友是有權利可以告她的,而且必須在六個月的法定期間內提出告訴,才算合法喔.
最後,如果你確實可以證明是他所為,不管對何人描述發生事實的經過,構成誹謗罪之機會並不高.

參考法條:
刑法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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