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92年3月幫朋友作保(人事保證)
因公司董事長、董事會成員及相關人員疑涉不法(92年8月-96年3月)
致遭其他股東於96年2月檢舉(朋友於94年1月離職)並重選董事會成員
現朋友(97年12月)收到公司之存證信函請求賠償公司損失
本人是否會因此遭受牽累?
經自行查閱相關條文後(民法債編 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
本人之問題如下:
1、因原公司成員皆涉及不法,朋友之行為自不可能通知本人,則本人是否可依第七五六條之五及六或其他法律規定免除賠償責任?
2.承上,若無法免除賠償責任,則若依第七五六條之八規定--二年請求權時效之計算係由:
A.朋友最後造成公司之損失開始算起(即94年1月), 至96年1月本人即免除保證賠償責任.惟是否仍須考慮公司成員仍涉不法?
B.由公司新董事會檢舉不法時開始計算起(即96年2月),至98年2月止本人即免除保證賠償責任.惟朋友已收到新公司之請求賠償,則本人之時效是否依第七四七條或其他條文暫時中斷?
C.第七五六條之二規定: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雇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此條文應為保護保證人而設.(是否即新公司向朋友或其他舊公司成員請求賠償後,才可向本人請求賠償).而對本人請求權之計算起點是否仍為上述A項或B項亦或以向本人請求賠償時計算起?惟如此,若10年後公司確定無法對被保證人求償後才對本人請求賠償是否非常不合理?
謝謝您的回答
A:
您好,
1、756-5的法律效果,依756-6之規定,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至於是減輕或免除,需視個案而定。
2、人事保證的請求權時效部分:按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756條之8定有明文。而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8條定有明文。人事保證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以權利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82號、92年度台上字第2008號判決參照)是以參照上開法院之見解,恐怕其起算點應該是其他股東成員「檢舉」時起算。至於時效中斷後,重行起算,其期間仍是二年,不至於發生十年後才向你求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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