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人說警局及偵察庭階段,是不需請律師,因律師不能替你回答檢察官的問題,律師一回答就會被檢察官斥責而不能發言。
但依刑訴245條,律師是可陳述意見的,請問偵察庭及地院階段,律師的發言權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
第 245 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A:
[quote:ef6e6febb8="may"]有人說警局及偵察庭階段,是不需請律師,因律師不能替你回答檢察官的問題,律師一回答就會被檢察官斥責而不能發言。
但依刑訴245條,律師是可陳述意見的,請問偵察庭及地院階段,律師的發言權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
第 245 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quote:ef6e6febb8]
您好:
基本上就警察及檢察官偵查階段
1.個人建議==>是最重要的時候,遠比檢察官起訴後重要
(1)確實==>於警察及檢察官偵查階段,因係注重事實之調查,故依目前法令律師至多僅有在調查最後陳述"法
律上之意見"(通常僅有在偵查時才有)
(2)而個人之所以認為最重要,乃因在警察及檢察官偵查階段之事實陳述,往往因當事人不知輕重而隨便陳述,
自然會導致檢察官誤判事實而提起公訴.
(3)而提起公訴後,檢察官為證明其並無誤判事實適用法律,當然會傾全力對被告論罪科刑,反使被告面對過去
不經意之陳述,辯護時更加吃力,其結果,往往還是論罪處斷.
2.故以律師之立場,反而是警察及檢察官偵查階段,是整件刑事案件最重要的階段,絕對不可以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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