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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樂場負責人(睹博罪)


李OO 發問於 2009-01-21 | 台南 | 其他

Q: 以4.5年前曾待過復合式超商,他有二張遊樂場的牌我當其中一張負責人,但沒做之後還持續當負債人,他幫我保勞健保為費用,其間我不想當了,老闆就說那張牌沒在使用只當倉庫而以,叫我放心,後來換了一個老闆就把那一張牌照拿出來使用,(我在不知情之下)現在被抓了我跟法官說這些有用嗎?一定會有案底嗎?他說會幫我繳罰款,但我又不想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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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李先生:你好!
商業設立登記後,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歇業登記.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者.依商業登記法第17/34條之規定:其商業負責人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該冒用你執照營業之人係未經登記即行開業.依同法第32條規定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另其冒用你之執照要看冒用情形而定其刑罰.例如有無向取締公務員冒用你名,稱該店為你經營等等,而有明知不實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公文書罪嫌,或偽簽你名而有偽造署押等偽造署押罪,若其有經營賭博電玩則有營利賭博罪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你個人因非實際經營者,你可據實向法官陳述請求調查,而免被其拖累!若你明知卻提供人頭供其使用,則可能有營利賭博幫助犯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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