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民法第683條之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及公司法第163條之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請問其間之差別?
謝謝指導
何知任
律師
A:
您好
民法第683條 係與「合夥」有關。
公司法第163條 之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自由原則。
希望對您有幫助
林佳陵律師0939386189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