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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讓相關問題


何OO 發問於 2009-01-14 | 台北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民法第683條之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及公司法第163條之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請問其間之差別?


謝謝指導
何知任

瀏覽人數:1284
匿名

律師

A:  您好

民法第683條 係與「合夥」有關。

公司法第163條 之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自由原則。

希望對您有幫助

林佳陵律師093938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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