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當初該員工到職時,公司給予一張聘僱函
函中有提到-職稱、薪資、津貼等
另有一句「本公司將於每年發放2個月基月薪之年終獎金,而第一年的年終獎金將依服務期間之比例發放。」
由於該員工要被資遣了
勞方(員工)訴求-該員工認為公司該在資遣時發放這條款的2個月年終
原因是聘僱函上有註明
資方(本公司)立場理由-當初該名員工於96年升等為組長時
公司曾要求要更換該聘僱函,他卻確拒絕沒換
所以全公司僅剩他的聘僱函尚有年終2個月的條例
事實上,他的薪資(基本月薪、組長津貼)也與聘僱書上不同了
自他擔任組長一職就領新的薪水,要他換約他又不換
卻要享有新的薪資標準,又要享有舊約的年終福利
且於第一年公司也沒照2個月發放,他也沒有提出異議
也不是每年12發放,所以公司是不願付該年終的
其他不管是資遣費、預告工資、年假等本公司均以合乎勞基法給予
他也簽名認同,唯有這一奌爭議,該員工不想調解
告訴本公司若不同意將立即進行訴訟
請問該如何處理?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1.年終獎金之性質,可能有"經常性給與"或是"恩給性質"之不同.
2.我們未能看到貴公司之聘僱函全文. 若單單以"本公司將於每年發放2個月基月薪之年終獎金,而第一年的年終獎金將依服務期間之比例發給"本句而言,究竟會被解釋為每年都會固定發給,或是必須在年尾還任職才發給,將有爭議. 貴公司應先蒐集有利證據(譬如公司制度並非如此/雙方後來有其他約定...的話),日後萬一發生訴訟,才能爭取法院作有利認定.
3.為確雙方僱傭關係已告終止,貴公司在發放其他款項時,宜請簽訂同意離職之書面,可載明:"員工同意自___起離職,對公司發放之款項(xx,xx,xx等),除年終獎金尚待協調以外,其餘皆無異議,亦已於簽字之同時領取完畢,公司並無積欠"。
4.員工日後若起訴,則法院對於薪酬糾紛,會先移送調解。屆時也可透過第三公信人士之調解,設法消弭雙方歧見
以上僅供一般性參考,個案須依詳細案情及資料再行評估.
黃維倫律師/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02-2381 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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