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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黃O 發問於 2009-01-12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公司行政人員發了三封電子郵件給全公司
其內容引述如下:


「Dear 淑女們,之前已經發信給大家,請大家珍惜資源,但是女廁還是發現有人捲大量衛生紙,(捲出來的長度可以媲美一條圍巾,用衛生紙是不會保暖滴!),可能妳在家裡是這樣用可以這樣浪費,可是在這邊你是使用公司的資源,請愛惜一下好嗎?我不想公佈姓名,也希望妳不要成為全公司的老鼠屎,如果下次還是有人在跟我說或還是有人發現這樣的狀況,下次我會直接公佈姓名,妳應該不希望我這樣公佈吧!,還是再次強調~珍惜資源」
信中雖未指名道姓,其形容「老鼠屎」


請問:
1、是否已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呢?
2、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是否為告訴乃論或公訴? 若已指名道姓,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呢?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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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黃先生:你好!
1.按公告之內容並未指名道姓,也無法從此文中讓人直接知道所指何人,且所述內容事關公益,依個人看法似難成立刑法之誹謗或公然侮辱之刑責.
2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為告訴乃論 之罪,非經告訴無法追訴.
3.上開事實如係屬實,縱已指名道姓,因所述內容事關公益,依刑法第310條第三項本屬不罰,又屬善意發表言論而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依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亦在不罰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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