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去年八月間在前任公司就職
因為是空降部隊,不斷遭受到同事毀謗
由於職位必須與廠商連繫
但同事於廠商間惡意毀謗我的人格
導致受到廠商惡罵,且職務難以進行
顧客進公司,同事即提醒他們我什麼都不會卻自以為是等話
不僅到處散佈不實謠言,甚至說我勾引老闆
因不堪其擾現已離職
但離職後卻仍聽到同事於我住家附近散布不實謠言
請問:
1、公司對員工之行為是否應有相關解決方法?
2、是否有任何法令依據讓這些同事受到處份?
感恩
A:
吳小姐:妳好!
1.遇有同事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妳之名譽之事時,可於知有此事實起六個月內,檢具事證依刑法第310條第一項之規定提出告訴(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對方係以散布文字,圖畫之方法犯之者,則為加重誹謗罪,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對於所誹謗之事,除係私德之問題而無關公益者照罰外,其餘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第三項).因此妳可視其誹謗之內容符合上開何項要件,加以提告.如造成妳損害,可要求民事賠償.
2.另妳如認涉及公司內部管理之問題,亦可據實向公司反應,由公司人事單位調查,依公司內部規定作適當之懲處,自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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