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好
我是SONY(索尼/新力)產品的愛用者
而某甲於網路論壇中多次稱呼我為「索狗」及「吃餿水的索狗」
請問:
一:請問這類言論是否成立公然侮辱或是毀謗?
二:若不成立,是否能用其他罪名告他?
三:如果要上法院告他,會否變為耗時日久的雙方律師拉鋸戰?
四:某甲曾於網路論壇發表被女友批腿之情事,某次他又用上述言論謾罵我時,我用「你是否被女友批腿批傻了?」回敬他,請問這是否也構成公然侮辱或毀謗?
懇請各位大律師不吝賜教,小弟感激不盡。
A:
暹羅貓:你好!
1.在網路論壇上被罵「索狗」及「吃餿水的索狗」除非引用被罵者自稱,否則顯有貶抑對方人格之意,尤其後者稱人吃餿水的狗,應有公然侮辱之嫌!
2.上法庭後當然雙方各有攻防,會浪費些時間,惟如事證明確,亦非耗時.
3.既然對方承認自己被女友 批腿,你為自衛或自辯而回稱「是否被女友批腿批傻了?」依刑法第311條第一款基於自衛或自辯而善意發表言論,應屬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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