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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渡契約中對於店內生財器具的所有權規定


陳OO 發問於 2009-01-06 | 台北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以下為A方代表)在台中XX商圈有加盟經銷X牌休閒鞋,已於97年11月結束營業,
原本97年10月有與另一家盟店家(以下為B方代表)談論頂讓事宜,卻因無法達成共識而作罷。
之後A方與總公司完成結束合作後,B方又表示有意向A方營業地之房東(以下為C方代表)承租
當初房租契約為二年,到期日是98年5月
雖說已無向C方續租,但裝潢、生財器具、招牌均尚未拆除
請問:所有權是否還是屬於A方呢?


B方不願簽讓渡合約書也不付任何頂讓金,若所有的裝潢一切不動的情況下
請問:
B方是否能在房租契約書上變更增加C方出租店面樓層的一切所有均為B方所有?
那A方在結束租約後,是否會喪失裝潢、生財器具、招牌的所用權呢?
若B方在無跟A方簽署讓渡合約情況下,直接使用這些東西作為營業用途,是否構成侵佔?


請麻煩律師幫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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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碧芬

律師

義理法律事務所

A:  裝潢、生財器具、招牌在租賃契約終止後,如何處置?原租賃契約有無規定?原租賃契約有無終止後多久如承租人不搬遷視為拋棄任由出租人做廢棄物處理?應以此判斷權利歸屬,詢問人請先檢視原租賃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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